為嚴厲打擊整治涉海涉漁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我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秩序和海上安全穩定,保護廣大漁船民生命財產安全。現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打擊整治涉海涉漁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積極提供涉海涉漁違法犯罪線索。依照公安部、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自然資源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海關總署、中國海警局等國家部委頒布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厲打擊整治10類涉海涉漁違法犯罪行為
1.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在漁港(碼頭)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強占資源、壟斷經營、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或利用其它勢力欺壓漁船民,稱霸一方的“漁霸”“港霸”。
2.通過拉攏、腐蝕、干擾、破壞等方式,妨礙基層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危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充當“地下執法隊”,侵害涉漁船舶、漁港(碼頭)正常經營、侵害集體利益的涉海涉漁黑惡勢力。
3.操縱、經營涉海走私、偷渡、非法捕撈、盜采海砂、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非法買賣船舶證件和教唆、誘導漁船民非法買賣他國漁業捕撈證件,組織串聯涉漁船舶進入他國海域、特定水域作業。
4.非法從事涉海涉漁生產、經營性活動,偽造變造、冒用借用他船船名船號及其相關證件或利用“三無”船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違法犯罪團伙提供便利條件,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存儲海產品。
5.私自建造、買賣、租賃“三無”船舶及未通過船舶建造企業技術條件評估,擅自非法建造、改裝船舶。
6.擅自篡改、關閉、屏蔽、拆卸、損毀、出借、轉讓船載安全通信導航和監測終端設備;涉漁船舶相關人員未履行相應職責和未取得駕駛證件、未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未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安全設備。
7.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作業和在禁漁區、禁漁期或使用禁用漁具、方法捕撈水產品。
8.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海域進行圍海、填海或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占用(損害)自然岸線、向海洋傾倒垃圾廢物、危害航道設施安全和通航安全。
9.縱容、包庇涉海涉漁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為黑惡勢力充當“線人”“后臺”“保護傘”。
10.其它涉海涉漁違法犯罪及相關問題。
二、公開征集涉海涉漁違法犯罪線索
(一)線索征集范圍。涉及上述10類涉海涉漁違法犯罪行為線索,均可舉報。
(二)線索征集方式。舉報人可采取電話、信函等方式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或95110;通信地址1:葫蘆島市龍港區海濱南路8號(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衛局),郵編:125001。通信地址2:葫蘆島市龍港區龍灣大街7-8號(葫蘆島市海洋與漁業局)。通信地址3:葫蘆島市龍港區錦葫路213號(葫蘆島海警局)。
(三)線索舉報要求。①檢舉、揭發、提供的線索要盡量詳細,可包括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實施違法犯罪的時間、地點、經過、結果等有關違法犯罪的具體內容、物證、書證、錄音錄像等證據材料。②舉報人應積極配合、協助辦案機關開展調查核實。③舉報人對檢舉、揭發、提供線索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構和夸大事實,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和誣告陷害他人。對惡意舉報、造謠生事、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舉報人保護。辦案機關將嚴格保密,依法保護線索舉報人;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葫蘆島市公安局
葫蘆島海警局
葫蘆島市海洋與漁業局
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葫蘆島海事局
葫蘆島海關
2024年10月15日